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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险种医保报销政策规定

邢台市城镇职工医保政策

发布时间:2023-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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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规定

(一)住院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600元。

2.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88%,退休职工89%。

3.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个人先行自付的费用、超标准床位费、起付标准、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4.职工基本医保自然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12万元。

5.大额医疗保险自然年度最高支付定额为38万元。

(二)门诊慢(特)病报销待遇

1.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

2.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为70%,按照限额进行报销。

3.患多种慢性病,全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以核定的所患病种限额可累加使用(重大疾病病种除外)。

(三)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报销范围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执行

1.城镇职工部分诊疗项目设有最高补偿限价。未超过和低于项目限价的诊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超过限价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2.城镇职工住院治疗中使用的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全额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的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服务项目,个人需先自付5%后(谈判药品自付20%),再按照规定的比例支付。

(四)城镇职工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医疗费待遇限额补贴(低于限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支付)

1.顺产限额补贴3000元;人工分娩限额补贴3500元(包括: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钳术、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毁胎手术分娩);剖腹产限额补贴4000元,剖腹产伴其他手术限额补贴4500元(手术包括: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修补术、子宫切除术、输卵管结扎术),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胎增加相应补贴的50%。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住院,在确认男职工配偶不属于参保人员后,可使用参保男职工医保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纳3个月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待遇)的生育医疗费按50%享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得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规定的生育定额补贴。

2.因生育引起产后并发症(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产科休克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羊膜腔感染综合征)根据实际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3.怀孕不满2月个月终止妊娠的15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800元;怀孕6个月及以上终止妊娠的按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支付。

4.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2000元;实施输精管结扎术的300元。

(五)城镇职工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3.在境外就医的;

4.因斗殴、酗酒、吸(戒)毒、自残、违法犯罪等所致的;5.其他关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付费。

(六)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请到医保窗口咨询办理

医保科咨询电话2123009